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次事件中,孕妇的受伤并非其自身健康原因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因此承运人,即铁路局,应当对当事人的损害承担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李的放置人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行李放置人按照铁路局的相关规定放置了行李,且没有超重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那么行李人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行李人的行李超重,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那么行李人也可能需要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如何维权是一个关键问题。当事人可以先尝试与铁路局进行协商,了解对方的态度和处理方案。如果协商无果,也可以通过官方投诉渠道进行反映,寻求更进一步的解决方案。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当事人只能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局和可能存在的行李放置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