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种行为被视为偷票房?
偷票房是指电影院通过各种手段瞒报或少报电影观众人数,从而私自截留部分票房收入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电影业中较为常见,且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手写票或其他非正规票据:如观众所购买的电影票为手写版,没有打印的电影信息、影厅、时间和座位号等,这种票据很可能被用于偷票房。因为手写票无法被票务系统记录,影院可以借此机会瞒报观众数量。
恶意退票:在电影临开场前,院线在后台系统大量退票,导致某场次实际票房不计入系统,这部分票价就被影院私自截留。
团体票或预售票的滥用:影院可能不论观众实际观看的是哪部电影,都将票房收入录入到想增加票房的影片中,或者针对会员预售时,无论会员实际看什么影片,预售票款都转到某部电影的账面上。
捆绑销售:影院将电影票与其他商品捆绑销售,故意降低电影票价格,抬高其他商品价格,以减少电影票房收入的统计。
数据篡改或延迟录入:影院人工进入电脑票房统计后台终端修改数据,或者故意延迟数据进入系统,使实际票房与统计数据不符。
二、影院在涉嫌偷票房时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影院在涉嫌偷票房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刑事责任:
影院若通过偷票房手段非法占有本应分账的票房收入,数额较大者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无期徒刑。
若影院通过隐瞒实际票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且占30%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
影院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属于片方或投资方的票房收入据为己有,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民事责任:
观众购买电影票后未获得合法票据(如手写票、无效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要求影院赔偿损失,并向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