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评价贪官每次收钱都退回一两捆?

在四川省射洪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股,原负责人马军涉嫌在招投标过程中严重违规。据报道,他会在项目招标前,私下向罗江泄露关键信息,如标底、资质要求等,甚至为罗江引荐的公司量身定制招标方案,设置特定条件,以确保这些公司能在围标串标中胜出。作为回报,马军从罗江处收受了超过50万元的贿赂。

有了马军这样的“内应”,罗江等人更加肆无忌惮,他们不仅借用甚至伪造资质参与围标串标,一旦中标,便亲自操刀部分工程,而将其他标段转卖获利。这一行为得到了时任相关监管人员的张朝平的默许与纵容,他与罗江之间的利益交换,使得高标准农田项目的招投标、施工及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形同虚设。

张朝平、马军与罗江等人相互勾结,将本应服务于公众利益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变成了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尽管他们深知收受贿赂的不当性,但为了自我安慰,张朝平在收取罗江的钱财时,会象征性地退回一部分,并口头要求罗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不过是他们心理上的自我慰藉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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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答

小飞

 一、行为的本质

这种行为本质上仍然是受贿行为的一部分。


尽管贪官在收钱后退还了一部分,但这并不能掩盖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退还部分钱款可能是出于掩饰犯罪、减轻罪责的心理,或者是对自己行为的一种心理安慰,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

二、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的认定并不取决于退还的金额,而是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即使贪官退还了部分钱款,但只要其收受了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就可能构成受贿罪。当然,如果贪官在收受财物后及时、全部退还,且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其行为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在这个案例中,贪官只是退还了部分钱款,且明显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道德评价

从道德层面来看,贪官的这种行为显然是不道德的。作为*公职人员,他们应该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然而,这些贪官却利用自己的职权收受他人财物,虽然退还了一部分,但仍然是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侵害。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和人民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社会影响

贪官的这种行为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它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削弱了公众对*的信任和支持。同时,这种行为也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五、反腐斗争的意义

这个案例再次凸显了反腐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坚决打击腐败现象,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和人民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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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滚的蛋炒饭

  动机分析

1. 规避风险:贪官收钱后退回一部分,可以降低自己一次性收取巨额贿赂的明显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被发现的风险。这种行为让贪官在心理上产生一种“自己没拿太多”的错觉,试图减轻内心的罪恶感和对法律的恐惧。



2. 维持形象:贪官可能在表面上还想要保持一定的“清廉”形象,通过退回部分贿赂,给自己营造出一种“不贪多、不贪全”的假象,以此来欺骗他人,甚至欺骗自己。这种行为让贪官在社会和同事面前能够更好地伪装自己,掩盖其贪腐的本质.

3. 操控权力:贪官通过收钱再退回的方式,可以更好地操控行贿者。行贿者因为贪官退回部分贿赂,可能会觉得贪官“讲义气”“够意思”,从而更加信任和依赖贪官,进而更愿意听从贪官的安排和指挥。贪官借此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权力基础,实现对行贿者的长期控制和利用.

 危害分析

1. 助长腐败风气:贪官的这种行为会助长社会上的腐败风气。一方面,它会让其他潜在的贪官觉得收钱后退回部分是一种“聪明”的做法,从而效仿这种行为,使得腐败现象更加普遍和严重;另一方面,它也会让行贿者觉得只要给够钱,贪官就会“知足”,从而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行贿,进一步恶化社会风气.

2. 破坏公平正义:贪官收钱办事,本身就是对公平正义的严重破坏。而退回部分贿赂,并不能改变其贪污的本质,反而会使得公平正义受到更大的损害。因为贪官退回部分贿赂后,仍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行贿者谋取私利,使得公共资源和机会被少数人非法占有,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和贫富差距.


3. 损害*形象:贪官的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的形象和公信力。*的公职人员本应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而贪官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贪污腐败,严重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使命。这种行为会让公众对*产生不信任感,认为*的管理混乱、腐败严重,从而影响*的权威性和执行力,阻碍*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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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心

  从行为动机角度来看:

 降低风险考量:他们深知受贿行为一旦被发现,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退回部分钱财,一方面可以使受贿的金额看起来不那么巨大,降低被察觉的风险;另一方面,万一东窗事发,也能试图以此作为辩解的理由,声称自己有拒绝贿赂的行为,企图减轻刑罚。

 留有余地心态:贪官不想与行贿人彻底断绝关系,退回一两捆钱既能保住大部分利益,又给行贿者留了情面,为今后继续进行权钱交易埋下伏笔。这样在后续的工作中,如果还有类似的利益输送机会,双方还能继续勾结,谋取更多的非法利益。

 从行为本质来看:

 自欺欺人的伪装:无论退回多少,只要收受了贿赂,就已经构成了腐败行为。这种退回一两捆钱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自欺欺人的障眼法,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蔑视。他们以为通过这种表面上的“退让”,就能掩盖自己受贿的事实,但实际上,法律注重的是行为的实质,而不是这种虚假的表象。

 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贪官的受贿行为往往会导致公共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滥用。例如在工程项目招标中,收受开发商贿赂的官员,即便退回部分贿款,也可能会为开发商大开方便之门,使其顺利中标。这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福祉。

 从造成的影响来看:

 损害*公信力:民众将权力赋予官员,是期望他们能够公正地为公共利益服务。而贪官这种试图用“退回一两捆”来伪装廉洁的行为,会让民众对*官员的廉洁性产生质疑,进而对*的政策和管理产生不信任感。长此以往,将严重破坏*与民众之间的信任关系,增加社会治理的成本,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不良的社会示范效应:这种行为如果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可能会给社会传递出错误的*,让一些人认为腐败行为有可乘之机,甚至会引发更多的人效仿,从而滋生出更多的腐败现象,严重污染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的道德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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