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包括*机关出警后*的受害人询问记录、施暴人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以及*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副本,还有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 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如果受害人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 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4.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 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6. 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 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8. 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9.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包括*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