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卫健委、*厅与司法厅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强化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规定,县级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规定,为以下两类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首先,是那些由过去的“家庭接生员”协助完成接生的新生儿;
其次,是那些因紧急情况分娩后并未在助产机构接受后续处理,而是在不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或是通过“120”急救服务进行了紧急医疗处理的新生儿。对于不符合上述两种签发条件的情况,原则上将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且,由拟申请新生儿户籍登记地的签发机构,向当地*机关出具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说明。
对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若需要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提供以下材料: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完整的《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核查表》、具备法律效力的亲子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机构外签发条件的辅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