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背景
- 姓名:张某某
- 性别:男
- 身份:应届大专毕业生,南丰县市山镇人
- 时间线:
- 2024年6月:自愿应征报名
- 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9月上旬参加预定新兵役前教育
- 经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集中审定新兵会议被批准入伍
二、拒服兵役行为
- 行为表现:依法服兵役意识淡薄,多次提出离队申请,并有过激行为和倾向。
- 教育过程:经县征兵办、基层人武部工作人员和该新兵家长、亲属多次反复教育未果。
- 最终结果:于9月12日22时离开预定新兵役前教育集训队。
三、联合惩戒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对张某某做出以下处罚:
- 经济处罚:处以罚款6000元,罚款上交县财政,列入征兵经费款项。罚款由市山镇人民武装部按照法定程序收缴,对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依法申请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户籍标注:由市山派出所在户口登记系统中对其标注“拒服兵役”。用工单位政治考核时,市山派出所对其现实表现注明“政治思想不合格,拒绝、逃避服兵役”。
- 信用记录:县人民法院将此人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通报县委组织部、县*局、人社局、教育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房管局、银行等相关单位和部门。
- 限制出国:两年内*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 升学与就业限制:两年内教体局取消其升学报考资格,组织*门不得将其录取为*、参照《中华人民*国*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
- 商业*限制:两年内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得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房管局不得为其本人和父母办理保障性住房,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贷款*。
- 社会通报:将张某某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四、事件影响
张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南丰县多年来“踊跃参军、矢志报国”的良好氛围,性质十分恶劣。联合惩戒的实施旨在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警示广大适龄青年依法履行兵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