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者每月的污染当量数是通过将吨水污染当量数与核定的排水量相乘得出的。
排污者的排水量通常按照其用水量的90%进行核定。
对于综合性经营单位,会按照其经营类别来计征排污费。如果无法明确区分各经营类别的排水量,那么会按照其中排污量*的类别来进行核定。
排污者所属的类别是由环保部门根据其排污特征来确定的。
对于餐饮业排污者,如果满足以下条件(1)或(2),其排污量将按80%核定;如果满足条件(3),其排污量在油水分离设施正常运行或委托给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进行治理的情况下,将按90%核定。如果同时满足条件(1)和(2),排污量将按60%核定;如果同时满足条件(1)和(3),排污量将按70%核定。这些条件包括:配备*认可的油水分离设施、泔水废渣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自行处置、以及委托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治理。
以生活污水排放为主的小型工业企业,如果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和规范化排污口,且不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那么将按照第二类标准来执行。
对于营业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排污者,不论其排水量大小,其排污量都将固定按每月50个污染当量数来核定,并且不执行本公告的其他规定。
如果排污者拥有污水处理设施且具备规范化排污口,同时满足采样和测流条件,那么其污染物排污量可以通过实测来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