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法律原则出发,确实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它强调在特定情境下,不能要求行为人做出超出其能力范围或预见能力的行为。在您描述的场景中,孩子突然摔倒在车前,
这是一个突发且难以预见的紧急情况。司机在已经提前注意到骑行团并减速行驶的情况下,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变故,确实难以在极短时间内做出完全避免事故的反应。因此,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来看,司机在此情境下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具有刑法上的过错。
然而,警方可能基于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车辆技术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初步判断该事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意外事件或交通肇事罪。这主要是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尽管司机可能无法完全预见孩子的摔倒,但如果警方认为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未充分注意路况、超速行驶或其他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那么司机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至于为何警方未将其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这可能与事故的具体情节有关。交通肇事罪通常涉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在此案中,如果警方认为司机的行为并未明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未酒驾、未闯红灯等),且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孩子的突然摔倒这一不可预见因素所致,
那么将其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可能并不恰当。